在当今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废物处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对于生产型企业而言尤为如此,因为此类活动受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律要求的约束,因此,在处理废物时若不遵守环境保护要求,面临行政罚款的风险非常高(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8.2条)。
在实践中,这一领域的所有责任通常由环境工程师、总工程师和企业负责人承担。
然而,废物产生于我们每个人的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因此,我们也应当具备该领域的一定知识。
这是一个宏大的课题。建议从什么是生产和消费废物以及如何正确堆存开始了解。
生产和消费废物 – 是指在生产、作业、服务提供或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被丢弃、打算丢弃或应予丢弃的物质或物品(根据1998年6月24日第89-FZ号联邦法律《生产和消费废物法》第1条)。
废物临时堆存的一般程序:
► 为减少生产和消费废物对居民健康和人类生存环境的不利影响,废物临时堆存、利用、无害化处理、运输和处置的组织工作应根据 SanPiN 2.1.3684-21 的要求进行,包括:
► 废物处理流程(废物生命周期)包括以下阶段:产生、堆存和临时储存、初级处理、运输、回收利用、储存、填埋和焚烧。
► 每种生产和消费废物的处理方式取决于其来源、物理状态、基质的理化性质、成分比例以及对居民健康和人类生存环境的危害程度。
► 允许对目前科技发展水平下企业尚无法利用的生产和消费废物进行临时储存。
废物堆存

► 允许在以下地点堆存废物:
► 根据废物的工艺和理化特性,允许将其临时堆存在:
► 不允许在室内以开放形式储存易散发粉尘和挥发性废物。
► 在用于临时堆存 I-II 类危险废物的封闭式仓库中,应提供空间隔离,并将物质分别存放在托盘上的独立隔间(箱柜)内。
► 生产区域内的临时堆存按车间原则和/或集中方式进行。
► 临时堆存的条件由废物的危险等级、包装方式(考虑物理状态和容器的可靠性)决定。
同时,固体废物的堆存要求如下:
► 在非固定式仓库、露天场地以无包装(散装、堆积)或非密封容器堆存废物时,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 不允许在生产场地上以开放形式(散装)堆存细颗粒废物而不采取抑尘措施。
► 仅在根据前期设计研究对底部进行专门处理后,才允许在天然或人工地形低洼处(坑洼、基坑、采石场等)处置废物。
► 低危险(IV 类)和基本无危险(V 类)的废物可以临时堆存(储存)在企业的生产场地上,也可以堆存在场外专门规划的专用点、垃圾填埋场、废石堆和储存库中。
► 当废物中包含不同危险等级的成分时,单次储存的最大限量计算应根据最危险物质(I-II 类)的存在及其单位含量来确定。
► 从企业生产场地运出已堆存废物的频率受既定废物处置限额的约束,这些限额在废物产生标准和处置限额草案 (PNOOLR) 中确定。
数量超过规定堆存地点的堆存量或超过人类生存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废物,必须立即从厂区运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