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工业领域和工艺流程中,会产生需要进一步处理的液体失衡。对于气候足够温暖的地区,最经济有效的方法是在专门建造的设施 ——蒸发池中进行自然蒸发。钾肥生产也不例外,并非所有的盐水都能返回生产循环。
为什么需要蒸发池?
蒸发池并非钾矿石加工废物(粘土盐泥)的处置和(或)填埋设施,而是旨在通过自由水面、池壁和池底的自然蒸发来解决盐水失衡问题,同时还能减少选矿厂(GOK)因工艺需求而从自然水源的取水量。蒸发池的用途是使多余的盐水自然蒸发。
环境负面影响对象识别的特点
根据2022年1月10日第7-FZ号联邦法律《环境保护法》第1条,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对象是指资本建设工程和(或)其他对象,以及具有统一意义和(或)在物理或技术上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并位于一个或多个地块范围内的集合体。
因此,将对象集合归类为环境负面影响对象(NVOI)有两个可选特征: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2020年12月31日第2398号法令《关于批准将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对象划分为I、II、III和IV类的标准》,在根据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法》提供使用的地下资源区块上,从事该法令第I、II和IV部分未指明的生产和(或)其他活动的环境负面影响对象,属于III类对象的划分标准。蒸发池位于矿床(地下资源区块)边界内,因此在识别时可被归类为III类对象。
如果蒸发池与选矿厂的泥浆库在技术上相关联 [1],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联系并非不可分割,因为目前俄罗斯联邦境内几乎所有运行中的泥浆库在没有蒸发池的情况下都能正常运行,未遇到重大困难。
选矿厂的泥浆库是V类废物的填埋设施(就储存而言),根据第2398号政府法令的标准,这对应于II类环境负面影响对象。
国家生态评审的对象
根据1995年11月23日第174号联邦法律《生态评审法》第11条,国家生态评审(GEE)的对象包括:
因此,“蒸发池”的设计文件不属于第174号联邦法律第11条第7.5项规定的国家生态评审对象,因为根据不同的划分方法,蒸发池仅能被归类为II类或III类环境负面影响对象;同时也不属于第7.2项规定的对象,因为它们并非用于废物的填埋和(或)处置。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利用监督局(Rosprirodnadzor)是否会支持这一立场?也许不会,但相关的咨询函已经发出。
[1]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利用监督局2022年8月1日第MK-02-02-34/26174号信函中指出,对象集合的技术不可分割联系是指,如果缺少集合中的任何一个对象,则无法使用环境负面影响对象开展生产和(或)其他活动,或者在开展活动时会产生重大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