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环境专家的工作涉及运营自有废物处置设施 (ORO) 以及监测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在内的环境要素。为了实施地下水监测,需要建立观测井网,其深度取决于该地区的地质和水文特征。
问题随之而来:如果观测井已在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的设计文件中明确标出,是否还需要办理其他许可文件?让我们详细探讨这一问题。
I. 矿产资源使用权
任何地质研究工作,包括监测矿产资源状况、控制地下水动态,以及与矿产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包括井的建设和运营),均应在获得为上述目的而授予的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许可证后进行。该许可证根据 1992 年 2 月 21 日第 2395-1 号联邦法律 "关于矿产资源"(以下简称俄罗斯联邦 "矿产资源法")发放。
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是证明矿产资源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在特定边界内,根据其中规定的目的,并在遵守该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拥有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的文件(俄罗斯联邦 "矿产资源法" 第 11 条)。也就是说,许可证是针对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发放的,而不是针对观测井的建设和运营。
授予矿产资源使用权的依据在俄罗斯联邦 "矿产资源法" 第 10.1 条中已有详尽规定。根据该法 第 10.1 条第 4 款第 6 段和第 7 款第 1 段,为建设和运营与矿产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而授予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的依据是委员会的决定。该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利用署 (Rosnedra) 或其地方机构设立,成员还包括俄罗斯联邦相关主体的执行权力机构代表;而对于地方意义的矿产资源区块,则由俄罗斯联邦相关主体的国家权力机构根据其法律做出决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 "矿产资源法" 第 10 条第 2 部分第 1 款,用于建设和运营与矿产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的矿产资源区块,其使用权授予不设期限,即向矿产资源使用者发放无固定期限的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
根据俄罗斯联邦 "矿产资源法" 第 23.2 条第 2 段的要求,出于与矿产开采无关的目的而使用矿产资源,应根据经批准的地下设施建设和运营技术设计方案进行。
俄罗斯联邦 "矿产资源法" 第 23.2 条第 2 段规定的地下设施建设和运营技术设计方案在批准前,须经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利用署设立的委员会协调。该委员会成员包括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代表;对于地方意义的矿产资源区块,则需经俄罗斯联邦相关主体的国家权力机构协调。
II. 技术设计方案
技术设计方案的编制、协调和批准程序(包括矿床开发技术设计、地下设施建设和运营技术设计、与矿产资源使用相关的矿井、钻井及其他设施的关闭和封存技术设计,按矿产种类和矿产资源使用类型划分)由俄罗斯联邦政府 2021 年 11 月 30 日第 2127 号法令规定。
对地下设施建设和运营技术设计方案的结构和编制要求,由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 2010 年 10 月 27 日第 464 号命令规定("关于批准与矿产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建设和运营设计文件结构和编制要求的命令")。
总结: 废物处置设施观测井的运营及矿产资源使用,必须基于为建设和运营与矿产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而发放的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且其建设和运营必须依据经批准的地下设施建设和运营技术设计方案进行。对于建设和运营与矿产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矿产资源区块的使用权授予不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