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时,如何建设性地结束互相“推诿”的现象?让我们来看看俄罗斯联邦第1479号《消防制度条例》第4条。
机构负责人有权指定因其职务或工作性质而负责确保受保护对象消防安全的人员。
《条例》第4条的要求直接针对机构负责人。该条款是界定机构负责人与被指定负责特定受保护对象消防安全的人员之间责任的关键。此处应参考1994年12月21日第69-FZ号联邦法律《消防安全法》第38条,并提醒该法律规范规定,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任由机构负责人和按规定被指定负责确保消防安全的人员共同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理清消防安全“确保”这一概念,因为《条例》第4条要求负责人指定的是负责“确保”消防安全的人员,而非负责“执行”这些要求的人员。法学理论将所有法律规范(包括消防安全要求)分为三类:禁止性、义务性和授权性(许可性)。
让我们来看看禁止性消防安全要求。禁止性消防安全要求大多由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在消防安全规范性文件(如《规则汇编》、GOST R、SNiP等)中,实际上并不存在禁止性消防安全要求。这是因为这些消防安全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只能由受保护对象的所有者(合法拥有者),包括在这些受保护对象(建筑)中办公并开展活动的机构负责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应用。
禁止性消防安全要求是规定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必须克制从事某些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消防安全要求也包含在《俄罗斯联邦消防制度条例》中。需要注意的是,在2008年7月22日第123-FZ号联邦法律《消防安全要求技术法规》中,几乎没有禁止性消防安全要求。作为第123-FZ号联邦法律中禁止性要求的例子,可以引用第89条第7部分、第100条第10部分、第119条第7和第8部分。这实际上是该技术法规中禁止性要求的完整清单。
让我们来看看义务性消防安全要求。义务性消防安全要求是规定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必须履行某些行为的规范。义务性消防安全要求也包含在《俄罗斯联邦消防制度条例》中。在《条例》第一节中,直接要求负责人采取特定行动的义务性要求仅为第62条。然而,从内容上看,第2、5、6、9、10、12、13、14、15、17、18、19、21、23、24、25、26、28条,第29条第一段,第30、31、33、36条,第37条第二、三、四段,第38、42、43条,第45条第一段,第46、47、48、50、51、52、53、54条,第55条第二段,第56、57、58、60、61条也应被视为义务性消防安全要求。这实际上是《条例》第一节“总则”中义务性要求的完整清单。
结论:
《条例》第一节“总则”绝大多数由禁止性和义务性消防安全要求组成。然而,在第一节“总则”中也存在少量的授权性(许可性)消防安全要求。这些要求包括第4条、第37条最后一段、第63条和第64条。
现在有必要更详细地了解“执行(履行)”和“遵守”消防安全要求的法律性质,作为这些要求的实现形式。
在法学中,实现消防安全要求是指将这些要求的内容(禁止或义务)转化为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立法主体(机构负责人、官员及其他人员)的合法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让我们来看看“执行(履行)”这一消防安全要求的实现形式。履行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主体(机构负责人、官员或其他人员)履行其法律义务,即执行义务性消防安全要求。如上所述,义务性消防安全要求由《条例》第2、5、6、9、10、12、13、14、15、17、18、19、21、23、24、25、26、28条,第29条第一段,第30、31、33、36条,第37条第二、三、四段,第38、42、43条,第45条第一段,第46、47、48、50、51、52、53、54条,第55条第二段,第56、57、58、60、61和62条规定。上述大多数消防安全要求正是为机构负责人设定的义务。只有针对上述《条例》要求,才能谈及“执行”或“不执行”。“执行(履行)”的特点是,法律主体(机构负责人、官员或其他人员)无论其意愿如何,都必须采取积极行动,这将证明其以“执行(履行)”的形式实现了上述《条例》的义务性要求。不执行上述《条例》的义务性要求将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或根据后果构成刑事犯罪),并追究过错人员的相应责任(行政或刑事)。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遵守”这一消防安全要求的实现形式。法学理论认为,遵守消防安全要求是指遵守禁止从事某些行为的法律禁令,即法律主体(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人员)通过这种方式以“遵守”的形式实现禁止性消防安全要求的内容。与“执行”消防安全要求不同,“遵守”意味着被动行为,且始终与实现禁止性消防安全要求相关。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与义务性消防安全要求不同,绝大多数禁止性要求并非直接针对机构负责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人群。
因此,遵守消防安全要求是实现禁止性消防安全要求的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法律主体服从要求的内容(禁令),克制特定的行为。需要提醒的是,禁止性消防安全要求包括《条例》第7、8、11、16、20、22、27条,第29条第二段,第32、34、35条,第37条第一段,第39、40、41、44条,第45条第二段,第49条,第53条第二段,第55条和第59条。
结论:
《条例》第4条赋予机构负责人指定负责确保“遵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任人的权利,即确保遵守禁止性消防安全要求,而非所有消防安全要求。通过行使指定负责确保遵守禁止性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任人的权利,负责人根据1994年12月21日第69-FZ号联邦法律《消防安全法》第38条,合法地与这些人分担(部分转嫁)了其对可能违反禁止性消防安全要求所承担的责任。
接下来需要理清“确保”遵守消防安全要求这一术语的含义。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条例》第4条中故意没有赋予机构负责人指定负责“执行”消防安全要求的人员的权利,而是强调负责人有权指定负责“确保”遵守禁止性消防安全要求的人员,因为不遵守这些要求对社会具有更高的危险性。“确保”消防安全要求的法律概念涉及为这种遵守创造任何组织、人事、物质或财务条件。然而,由于客观情况,大多数负责人很难持续且及时地监督确保禁止性消防安全要求的遵守情况。
建议:在起草和发布关于指定特定受保护对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命令时,建议详细规定(详细列出)该人员在“确保”遵守禁止性消防安全要求方面的所有职责,并指明该人员负责确保遵守的《条例》具体条款。此外,建议将这些职责导向对其他人员(公民、访客、租户、员工)“遵守”禁止性消防安全要求的持续监督。建议在每个受保护对象(建筑、构筑物或防火分区)都指定负责确保遵守禁止性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任人。将“遵守”禁止性消防安全要求的监督工作交给其职能职责中包含此项义务且在机构负责人批准的指令性文件中有所规定的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