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的许多火力发电厂为了冷却主要设备,从通过建造围堰形成的水库中取水。在完成生产冷却循环后,水被排回水库。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 ——水库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是水体还是水利设施?
水体的主要特征
首先,根据《俄罗斯联邦水法典》[1] 第1条第4款,水体是指具有水情特征形式和迹象的自然或人工水池、水道或其他水流集中地,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
同时,水情是指水体中水位、流量和水量的随时间变化(《俄罗斯联邦水法典》第1条第5款)。
根据《俄罗斯联邦水法典》第5条第2部分第3款,地表水体包括水池(湖泊、池塘、注水采石场、水库)等。
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2] 第1条:
因此,作为地表水集中地的水池(池塘和水库)既是水体,也是自然环境的组成部分。
正如《俄罗斯联邦水法典》第11条第2部分第1款所述,为了从水体中提取(抽取)水资源而使用地表水体的权利,是基于用水协议获得的。
根据《俄罗斯联邦水法典》第11条第3部分第2款,为了排放废水,水体的使用是基于关于提供水体使用权的决定。
其次,根据 GOST 19179-73 [3]:
同时,根据《俄罗斯联邦水法典》第8条第1部分,除该条第2部分规定的情况外,水体属于俄罗斯联邦所有(联邦所有制)。
《俄罗斯联邦水法典》第8条第2部分指出,位于属于俄罗斯联邦主体、市级机构、个人或法人所有的土地边界内的池塘、注水采石场,分别属于俄罗斯联邦主体、市级机构、个人或法人所有,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俄罗斯联邦水法典》第11条第2、3部分规定,基于用水协议或提供水体使用权决定的使用权,仅适用于联邦所有、俄罗斯联邦主体所有或市级机构所有的水体。
根据《俄罗斯联邦水法典》第1条,用水者是指被授予水体使用权的人。
因此,如果水体(池塘或注水采石场)位于法人的自有土地上,则可以证明该水体是该法人的财产,因此该法人无需根据决定或协议获得该水体的使用权,不被视为用水者。
与此同时,水库等水体不属于法人可以拥有的水体,它们仅属于联邦所有的水体。
第三,根据《俄罗斯联邦水法典》第31条第1部分,国家水登记册 (GVR) 是关于联邦所有、俄罗斯联邦主体所有、市级机构所有、个人及法人所有的水体及其使用、河流流域、流域区的系统化记录汇总。
综上所述,如果所使用的水库数据包含在国家水登记册 (GVR) 中,那么向监管机构证明企业使用的水库不属于水体几乎是不可能的。
水利设施的地位
根据《水利设施安全法》[4] 第3条,水利设施 (GTS) 是指:大坝、水电站厂房、溢洪道、泄水和排水设施、隧道、渠道、泵站、通航船闸、升船机;旨在防洪、防止水库和河流岸坡及底部破坏的设施;围护工业和农业组织液体废物储存库的设施(堤坝);渠道防冲刷装置,以及其他旨在利用水资源和防止水及液体废物负面影响的设施、建筑、装置和其他对象,但不包括《供水和排水法》[5] 规定的集中式热水供应、冷水供应和(或)排水系统的对象。
设施是建筑活动的结果,是由地面、地上和(或)地下部分组成的体积、平面或线性建筑系统,由承重结构(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围护结构)组成,旨在执行各种生产过程、储存产品、人员临时停留、人员和货物移动(《建筑和设施安全技术法规》[6] 第2条第2部分第23款)。
此前,根据《水利设施安全监测程序指令》[7] 第2.4款,安全监测对象包括工业水利设施,其中包含技术用水储存库、工艺水库,包括:
然而,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第1086号法令 [8],该指令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目前尚无其他法律法规明确将工艺水库(包括循环水供应系统)归类为水利设施 (GTS)。
因此,目前极难向监管机构证明水库属于水利设施。
结论:现行法律法规将火力发电厂运行的大多数水库归类为水体,因此适用于《俄罗斯联邦水法典》的要求。
[1] 2006年6月3日第74-FZ号《俄罗斯联邦水法典》
[2] 2002年1月10日第7-FZ号《环境保护法》
[3] GOST 19179-73《陆地水文学。术语和定义》,由苏联部长会议国家标准委员会1973年10月29日第2394号决议批准。
[4] 1997年7月21日第117-FZ号《水利设施安全法》
[5] 2011年12月7日第416-FZ号《供水和排水法》
[6] 2009年12月30日第384-FZ号《建筑和设施安全技术法规》
[7] 《受俄罗斯国家矿山监察局监管的企业、组织水利设施安全监测程序指令》,由俄罗斯国家矿山监察局1998年1月12日第2号决议批准(已废止)。
[8] 俄罗斯联邦政府2020年7月22日第1086号法令《关于废止俄罗斯联邦政府某些法案及某些法案中个别条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