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多数人饮用的水都来自地层深处。那么,什么是地下水,它们又是如何被利用的呢?

4 十月 2023 🇷🇺 原文: русский 1 分钟阅读

地下水 — 是指存在于地壳上部岩石圈中,呈液态、固态和气态的水(《地下水》// 《大百科词典》/ 主编 A.M. 普罗霍罗夫。第一版。莫斯科:俄罗斯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768页)。

地下水体包括:

  • 地下水盆地;
  • 含水层。

根据埋藏条件,地下水分为几种类型:土壤水、潜水、层间水、承压水(自流水)、矿泉水。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地下水资源潜力每年近400立方公里。可供利用(饮用、生活、生产技术供水、土地灌溉和牧场供水)的地下水总储量为每年34立方公里。

地下水被人类广泛利用。 承压水(承压层间水)为世界大部分人口提供饮用水。地热地下水用于住宅和温室供暖,其能量还用于地热发电站。地热和矿化地下水具有医疗矿泉价值,在疗养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地下水,特别是靠近地表的首层含水层(上层滞水、潜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景观的生态环境状况。土壤的湿润、过湿和沼泽化、沼泽的形成、河流和湖泊的补给以及其他地理过程都与此相关。

地下水使用权。许可特点。

个人和法人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的依据和程序获得地下水体的使用权(2006年6月3日第74-FZ号《俄罗斯联邦水法典》第9条第3款)。

根据1992年2月21日第2395-1号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第11条,提供矿产资源使用权需通过许可证形式的特别国家批准。许可证是证明其持有者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在特定边界内、按照指定目的并遵守预先约定的条件使用矿产资源区块的文件。

在以下情况下无需获得许可证(第2395-1号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第19条):

  • 开采的地下水量每天不超过100立方米;
  • 水取自非集中供水源的含水层,且位于作为集中供水源的含水层之上;
  • 提取的水用于自身需求,即用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个人、生活及其他需求。

园艺非营利合伙企业和(或)菜园非营利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有权按照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程序,为合伙企业的饮用供水或技术供水目的开采地下水。

为合伙企业饮用或技术供水目的使用地下水,是指合伙企业以及位于公民自行开展园艺或菜园活动领土边界内的园艺或菜园土地的所有权人,为自身需求、个人、生活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无关的需求,以开展园艺或菜园活动并为此创造良好条件,以及保障领土内土地开发为目的而使用地下水。

为合伙企业饮用或技术供水目的开采地下水,无需进行矿产资源地质研究、矿产储量和地下水国家鉴定、所提供矿产区块的地质信息鉴定、技术项目及其他矿产资源使用项目文件的协调和批准,也无需证明合伙企业拥有或将拥有有效且安全进行矿产资源使用所需的合格专家、财务和技术手段。为合伙企业饮用或技术供水目的开采地下水,应遵守地下水体保护规则以及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基本要求。

矿产资源使用权的终止

矿产资源使用权在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第2395-1号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第21条第一部分所述机关可提前终止矿产资源使用权:

1) 因进行矿产资源使用活动而对人的生命或健康产生直接威胁;
2) 矿产资源使用者违反许可证条件,且根据该许可证,一次性不遵守此类条件即可作为提前终止使用权的理由;
3) 系统性(四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违反许可证规定的矿产区块使用条件;
4) 矿产资源使用者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未开始使用矿产资源;
5) 矿产资源使用者注销;
6) 矿产资源使用者违反第2395-1号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第23条第一部分规定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要求;
7) 未按照第2395-1号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第27条的规定向联邦地质信息基金及其地方基金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地质信息基金(针对地方级矿产区块)提交地质信息和(或)违反提交程序;
8) 矿产资源使用者提交提前终止使用权的申请;
9) 出现俄罗斯联邦特许经营协议立法、公私合营或市政私营合营立法规定的情形;
10) 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第2395-1号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第2.1条第五部分作出决定;
11) 出现法律规定的必须转移矿产区块使用权和(或)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的情形,但使用者未履行相关条件。

地下水保护

凡是其活动对地下水体状况产生或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个人和法人,均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体污染、淤积和枯竭,并遵守规定的地下水体容许影响标准。

在已用于或可能用于饮用和生活供水的地下水体集水区,严禁布置生产和消费废物处置设施、墓地、牲畜掩埋场以及其他对地下水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设施。

在设计、建设、改建、投产和运行与使用地下水体有关的取水设施时,应规定防止此类设施对地表水体和其他环境对象产生负面影响的措施(2006年6月3日第74-FZ号《俄罗斯联邦水法典》第59条)。

地下水保护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2016年2月11日第94号命令《关于批准地下水体保护规则》进行。

地下水体保护通过采取预防地下水体污染、淤积、储量枯竭以及消除上述过程后果的措施来实现,包括

  • 防止污染物进入地下水的措施;
  • 消除地下水污染、淤积和储量枯竭后果的措施;
  • 对地下水化学、微生物和放射性状况的监测;
  • 对地下水位状况的监测;
  • 根据法定程序批准的项目文件和(或)矿产开发技术项目确定地下水开采量;
  • 根据法定程序批准的项目文件,确定在深层(储集层)处置的伴生水(地层水)、放射性废物、I - V 类危险生产和消费废物的量;
  • 根据法定程序批准的项目文件,确定在不用于且不能用于饮用和生活供水的地下水体中处置的废水排放量;
  • 建立经济活动制度,禁止在饮用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卫生防护区边界、矿泉水矿床矿山卫生防护区边界以及用于集中和非集中饮用及生活供水的未受保护含水层补给区内进行污染地下水的作业。

在以下活动中应进行地下水体保护:

  • 伴随矿山作业(包括钻井)的矿产资源地质研究;
  • 矿床开发,包括饮用水、技术用水、医疗矿泉水、热能水和工业地下水;
  • 与矿产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建设和运行;
  • 与工业和民用建筑建设和运行相关的降水开采、改良和淹没地区的排水,以及在消除和局部化地下水污染源、为人工补给地下水储量而向含水层入渗水时的地下水提取;
  • 生产和消费废物的处置,以及矿产资源使用者在勘探和开采碳氢化合物原料时为自身生产和技术需求而将伴生水和已用水处置在岩层中;
  • 在确保废物局部化的深层处置放射性废物、I - V 类危险生产和消费废物;
  • 开展与建筑、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布置、设计、建设、改建、投产、运行、封存和拆除相关的经济及其他活动,这些活动对地下水体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并导致或可能导致其污染和(或)储量枯竭。

为了监测地下水状况并及时采取专门保护措施,在地下水取水点,生产井和备用井应配备地下水开采量计量仪表和地下水位测量装置。

地下水取水点应配备观测井,以便对所使用的矿产区块内的地下水质量和水位进行系统观测,但含有地下水的地方级矿产区块以及不属于地方级且日开采量不超过500立方米的地下水矿产区块除外。

地下水矿床的保护按照俄罗斯联邦关于保障人口卫生防疫福利领域的法律要求进行。

事故井和不宜继续使用的水井的报废,以及不使用水井的封存,由矿产资源使用者根据此类水井报废或封存的项目文件进行。

专家博客

阅读安全领域领袖的文章

所有博客文章
我们使用 Cookie 来改善您的体验 · Cookie 通知

加入领袖行列

14,000+ 专业人士 · 128+ 国家

1
联系方式
2
个人资料

注册

介绍一下自己

必填项
必填项
请输入有效邮箱
号码无效

注册

职业信息

必填项
必填项
必填项

请同意接收新闻通讯,这将大大提升您的平台体验。

注册完成

我们已将登录信息发送到您的邮箱。请使用收到的密码登录。

没有收到邮件?
请检查垃圾邮件文件夹
已有账户? 登录 · 忘记密码?

欢迎!

您已成功登录。

没有账户? 注册 · 忘记密码?

找回密码

输入邮箱以找回密码

请输入有效邮箱

链接已发送

密码重置链接已发送到您的邮箱,链接有效期为1小时。

没有收到邮件?
请检查垃圾邮件文件夹
想起密码了? 登录 · 注册